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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加企业税收规定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税收体系由**国内税务总局(DGII)**负责管理,该机构隶属于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家税收工作以及相关财税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

多米尼加共和国现行税法于1992年5月31日颁布,简称第11-92号法律(《税法》)。该法律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涉及一般原则、税务程序及处罚;所得税;工业品和服务流转税;以及选择性消费税。

2000年,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财税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政府财政收入维持在适当水平,从而为政府消除财政赤字、减少贫困以及改善收入分配提供更大的财政空间。同时,改革也旨在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并减少逃税和避税现象。

此次财税改革涵盖了多个方面,重点包括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征管、提高财政收入以及进一步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义务,为多米尼加共和国经济和投资环境的持续发展建立更加完善的财政与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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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财政补偿。积务管理部门可以正式地或应納税人要求,对納税,支付利息和罚款等越过应付部分,给予补偿。这种补偿的是以信贷的形式給予。

  2. 关于拆扣。任何納税人在接到稅务部门通知后立即付款,可享受高达应稅40%的折扣。

  3. 预付税默。所有商业活动必顺预付全年所得稅稅额的1.5%。每月按毛收入计征,但农牧业生产商和平均年收入少于200万比索者,不必預交税款。如果上一年企业实交税率大于毛收入的1.5%,每月必須支付已付税的1 / 12。如果已付的税款没有超过毛收入的1.5%,这预付的1.5%就全部转为当年的稅款。如果公司每月实付的税款少于毛收入的1.5%,则应在规定的日期里补交不足部分。如果企业预交的税款大于实际的毛收入和当年应付税款,其差额作为信货,可以抵交所得稅和今后3年的預付稅款。

  4. 关于免税。《 1101法》对那些欠税的公司和法人,可以获得减免待遇。2001年2月19日颁布的《 2-01总则》确定具体的实施細则。

  5. 简化估税制。年收入低于600万比素,且只有一主人的公司可以从《简化信税制)中受益。该规定那些年收入低于200万比素的,每月的稅率为毛收入的0.75%:年收入在200万400万比素的企业,月税率为1%:年收入在400万600万比索的公司,为1.12%。

Av 27 de Febrero, No.495 Torre Forum; Piso 14º Oficina 14-A. El Millón

圣多明哥, 多明尼加共和国

電話: +1 809 960 8888

郵件: ocpird@ocpirdd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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